台灣製產品MIT標章

 

經濟部工業局台灣製產品MIT標章品質認驗證制度推動要點

98年12月30日訂定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塑造台灣製產品優質形象,推動台灣製產品MIT共同標章,引導消費者愛用台灣製產品並協助台灣製產品拓展內外銷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認證及驗證制度乃由個別產業以品質自主管理方式進行;認驗證之申請由業者採自願性參加為原則。

三、本要點所稱台灣製產品MIT標章(以下簡稱MIT標章),指經本局依法註冊之MIT標章圖樣,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四、依本要點取得MIT標章使用權者,使用時應依本局註冊之圖樣,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標章產品驗證基準包括台灣製產品原產地認定,及品質檢驗基準。
品質檢驗基準包括安全性與功能性基準。安全性基準屬必要項目,至少包含一項以上。安全性基準應符合國家或國際安全相關規範,功能性基準則視產品特性酌予訂定之。

六、本要點所稱台灣製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四條之原產地認定規定。
(二)特殊條件:視個別產業特性需要所定之特殊條件。

七、 為推動MIT標章認驗證制度得設「台灣製產品MIT標章品質認驗證制度審議會」(以下簡稱認驗證審議會),主要任務職掌如下:

(一) 統籌協調推動台灣製產品MIT標章認驗證制度
(二) 審議台灣製產品MIT標章推動策略
(三) 核備個別產業MIT標章驗證制度實施規章
(四) 審議個別產業產品驗證機構
(五) 審議重大異常事件之處理
(六) 審議其他相關事項

八、認驗證審議會設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包括本局代表一至二名、標準檢驗局一名、產業界代表三至五名、法人代表二至四名及學者專家一至二名。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九、認驗證審議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十、為推動認驗證制度,認驗證審議會得設秘書處,其幕僚相關工作得由本局或由本局專案委託執行單位負責。

十一、個別產業之MIT標章驗證制度,應由認驗證審議會所認證之驗證機構統籌推動。推動時應邀集產官學研代表組成該產業MIT標章驗證制度推動小組(以下簡稱驗證推動小組),並訂定該產業MIT標章驗證制度實施規章(以下簡稱實施規章),再報請認驗證審議會核備後實施。

十二、MIT標章驗證機構由認驗證審議會秘書處推薦遴選,並經認驗證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工業局委託之公正第三方專業機構擔任。

十三、申請MIT標章之廠商應為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申請驗證之單位可為產品之獨立製造者,聯合製造者,或為品牌之擁有者。申請時應向個別產業負責執行之驗證機構提出。
產品聯合製造需由聯合製造廠商統一推派代表廠商申請。申請時應檢附協同製造廠商之基本資料及其委託書。由品牌廠商申請時,需檢附其上游委託生產工廠之資料。

十四、MIT標章驗證程序包括廠商書面申請,驗證機構書面審查、現場評核作業、產品安全性與功能性檢驗及標章核發理,驗證作業依據附件一「台灣製產品MIT標章驗證申請及審核流程」實施。
個別產業驗證制度實施規章中訂有台灣製原產地認定之特殊條件所規定需於台灣完成之生產製程,皆需進行生產現場查核。現場查核依據附件二「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產業MIT標章驗證現場評核查檢表」實施。
經驗證機構評審通過之廠商,本局可無償授權使用MIT標章。

十五、個別產業驗證制度之實施規章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驗證推動小組之籌組、職掌及運作方式。
(二)產業MIT標章產品檢驗規範。
(三)台灣製產品個別產業原產地認定之特殊規範。
(四)MIT標章廠商申請、書面審查及標章核發程序。
(五)MIT標章現場評核作業程序。
(六)MIT標章使用之追蹤及查核。
(七)其他有關事項。

十六、 MIT標章有效期間二年,於期限屆滿時失效。

十七、 MIT標章使用權不得轉讓或買賣。

十八、廠商僅得將MIT標章使用於獲證之產品,不得用於其他未獲證之產品,亦不得將MIT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

十九、驗證機構得不定期對獲證產品實施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等追蹤管理,廠商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十、MIT標章驗證制度推動之營運成本及MIT標章之印製使用,原則採使用者付費精神,惟推動初期,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之產業,得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負擔。

二十一、 獲證產品如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驗證機構應提送該產業驗證推動小組審議,終止其標章之使用權:

(一)廠商申請終止使用。
(二)製造廠商解散或歇業。
(三)違反第十六點規定不得轉讓或買賣。
(四)違反第十七點規定用於未獲證之產品或作為他用。
(五)違反第十八點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所進行之不定期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

二十二、如發現有未經驗證之產品冒用、盜用MIT標章,驗證機構應掌握資訊,逐級提報驗證推動小組及認驗證審議會處理。

二十三、 獲證產品發生消費者糾紛或造成傷亡意外,應由產品製造者負責一切善後責任。

 

 

內衣產業MIT標章驗證制度實施規章

98年12月21日訂定

一、依據經濟部工業局台灣製產品MIT標章品質認驗證制度推動要點(以下簡稱認驗證制度推動要點)第十一條規定,籌組內衣產業MIT標章驗證制度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訂定本規章。

二、本推動小組設置委員以七名為上限,由內衣產業相關產官學研人士組成,每季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主要任務如下:

(一)統籌協調推動本產業台灣製產品MIT標章驗證制度。
(二)審議或修定本產業MIT標章驗證制度實施規章,送認驗證委員會核備。
(三)審議本產業違規使用MIT標章案件之處理。
(四)審議其他有關本產業MIT標章驗證制度推動事項。


三、MIT標章之申請及核發流程依據「台灣製產品MIT標章驗證申請須知」規定辦理。由申請廠商申請,驗證單位進行書面審查、現場評核及產品品質檢驗,通過後簽約授權使用MIT標章。

四、MIT標章驗證之現場評核包含符合台灣製原產地規定查核及生產現場評核,評核程序依據「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產業MIT標章驗證現場評核查檢表」之查核項目進行。

五、MIT標章驗證制度變更時,原標章之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者,得繼續使用至期限屆滿時止。

六、通過驗證產品如生產製程改變、使用材料改變、使用配方改變應重新進行MIT標章之驗證。

七、本規章規範產品驗證範圍包括:胸罩、塑身衣褲、調整型內衣褲、衛生衣褲、運動內衣褲、健身衣褲、肚兜及一般內衣褲等貼身紡織品衣物等產品。產品應符合台灣製產地基準及品質基準,基準如下:

(一)台灣製產地基準
1.認驗證制度推動要點第六條第一款之基本條件。
2.內衣產品從裁剪、縫合、品檢至包裝等作業均在台灣完成。
(二)品質基準
1.安全性基準:
(1)游離甲醛:依CNS12943 L3234第5.3節(乙醯基丙酮法B法)試驗,嬰幼兒用衣物:游離甲醛限量20ppm以下;其他衣物:游離甲醛限量75ppm以下。
含附罩杯之產品--檢測罩杯裡布。
其他產品--由2種以上材料組合製成者,其直接接觸皮膚且面積最大之材料應予檢測。
(2)禁用之偶氮染料:由申請廠商自行提出無使用致癌性偶氮染料之切結證明書。
2.功能性基準:
(1)縮水率:針織布依CNS13752 L3243第6.30節G法收縮率試驗,混紡±5%以內;純棉±8%以內。
梭織布依CNS8038 L3138 第7.2節E法收縮率試驗。
附有胸罩之產品--檢測背片/身。
其他產品--由2種以上材料組合製成者,其最大面積之材料應予檢測。
(2)耐水洗染色堅牢度:依CNS1494 L3027第6.1節A-3法試驗,變褪色及(或)染污均3級以上。
附有胸罩之產品--檢測罩杯表布之變褪色及污染。
其他產品--由2種以上材料組合製成者,其顏色最深且面積最大之材料應予檢測變褪色及污染。


八、產品品質檢驗機構得由驗證機構自行辦理或驗證機構委託之檢驗機構擔任。

九、標章產品驗證應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並檢附「台灣製產品MIT標章驗證申請須知」規定之申請文件;若驗證產品先前已檢測,且符合本規章之品質基準者,需提供具公信力之檢測機構,符合產品品質標準之檢驗報告。

十、申請標章驗證業者需無償提供樣品5組(或1組樣品及1.5~2碼布),4組樣品供檢驗機構檢驗,1組樣品作為審查後市場追查及核發吊牌比對之用。樣品由驗證單位保存2年,保存期限屆滿後之1個月內由申請人主動申請領回,逾期未領回者,視同放棄。

十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申請MIT標章廠商需自行支付驗證需要之所有費用。推廣期間將爭取政府資源之補助,未來視執行狀況再予以調整。

十二、驗證單位對獲通過證明之業者得進行每季1次之追蹤抽樣檢測查核,另如接獲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反映或其他涉及證明產品異常資訊時,亦得進行查核。追蹤查核範圍除於市場或產品庫存場所外,亦可至生產現場所進行現場訪視。

十三、獲證產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推動小組審議後,得終止其MIT標章之使用權:

(一)廠商申請終止使用。
(二)製造廠商解散或歇業。
(三)MIT標章使用之續約申請未經審核通過。
(五)違反認驗證制度推動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不得轉讓或買賣。
(六)違反認驗證制度推動要點第十七點規定用於未獲證之產品或作為他用。
(七)違反認驗證制度推動要點第十八點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所進行之不定期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

十四、如發現有未經驗證之產品冒用、盜用MIT標章,驗證機構應掌握資訊,並提報本推動小組及認驗證審議會討論並依法處理。

十五、獲證產品發生消費者糾紛或造成意外傷亡,應由產品製造者負責一切善後責任。

十六、執行驗證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公開之精神,且對申請廠商之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外洩;惟法律要求須提供予第三者時,應先行通知申請廠商。

 

 

附件:
台灣製產品MIT標章驗證--申請須知        下載檔案
台灣製產品MIT標章驗證--申請書         下載檔案
台灣製產品MIT標章驗證--現場評核查檢表     下載檔案
台灣製產品MIT標章驗證--合約書         下載檔案